加拿大和美国两国都有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的法律;但是,加拿大的规定与美国农业部(USDA)制定的美国有机计划(NOP)保持密切一致。在加拿大,建立有机生产控制的主要法律是《加拿大农产品法》(CAPA)。在美国,制定控制措施的法律是1990年的《有机食品生产法》(OFPA)。
欧盟用于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与北美相同。在给作物施肥时,有机种植者应考虑以下因素:
但在实践中,却有两个不同:一是需要法规来实施法律。例如,在美国,有机控制可能需要多个机构制定多个法规,必须遵守每一个法规。第二,在这两个国家,工会与监管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,因此,在加强竞争的同时,不可避免要以这样一种方式制定规章,以减少工会成员的成本和麻烦。
北美用于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与欧洲大体相同。在美国,美国农业部是联邦执法机构;然而,50个州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农业部,负责执行自己的规章制度和联邦法规。美国农业部通过《美国法典》第7卷第6501-6522节的规定建立了所谓的美国有机计划(NOP),并在美国有机法规7CFR205中对其进行了定义。在加拿大,《加拿大农产品法》(CAPA)的执行机构是加拿大食品检验局(CFIA),他们必须遵守的法规在2009年《有机产品法规》(OPR)中有所规定。这些法规及其依据的法案统称为《加拿大有机物制度》(COR)。
在加拿大,《有机产品法规》的标准在CAN/CGSB 32.310《有机生产系统——一般原则和管理标准》和CAN/CGSB 32.311《有机生产系统——允许物质清单》中列出。这两份出版物详细说明了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实施的所有要求,包括哪些产品可以贴上“有机”标签,哪些产品不可以贴上“有机”标签,以及从土地到肥料登记再到生产的各个生产环节。它还规定了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。
在美国,一份名为《美国有机计划手册》(NOP手册)的出版物详细介绍了相同的监管领域。此外,美国有机法规7CFR205.600及以下规定中,详细说明国家允许和禁止物质清单以及该清单所依据的标准。
美国和加拿大有一个等效协议,证明两国的法规基本相同,在一个国家生产和认证的产品可以出口到另一个国家,并在另一个国家被认证为有机产品。但是,加拿大不接受水培产品为有机产品。
北美的两个国家都只允许将“有机”一词与认证产品一起使用。其他词,如“生态”和“生物”则不受限制,除非在产品上下文中使用。如果监管机构认定公司使用了一个词(这些词或其他词)来规避有机法规,那么可以测试这个产品。
在北美,为了获得“有机”认证,必须遵循的栽培方法与欧洲同类产品几乎在各个方面都是相同的。这些实践在CAN/CGSB 32.310《有机生产系统——一般原则和管理标准》以及《美国有机计划手册》(NOP手册)中有详细说明。同样,这些都是联邦标准,值得一提的是,在美国,只要他们不损害联邦法律规定的保护,州政府也可以在本州的有机生产中拥有很大的发言权。华盛顿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现在都有自己的州认证项目。
在北美,也有一些机构可以认证原料、过程和最终产品是否被批准使用“有机”这个词。这两个国家之间的等效协议允许任何可接受的认证国家计划,或者有机材料审查协会(OMRI)或华盛顿州(WSDA)等机构,都可以认证在任何一国项目中使用的产品。获得任何认证都需要产品通过NOP最低标准的认证。
有机材料审查协会(OMRI)列出的标签表示产品已被批准用于有机种植,并符合美国农业部的有机标准。
这一讨论清楚地表明,虽然法规可能会更改一些表达,具有不同的认证标识,并且在某些指导原则上有所不同,但这些指导原则基本上是相同的。目的当然是一样的:保护消费者和环境。规章制度执行有力,科学原则准确无误。新的有机典范将继续存在。